南寧農機報廢回收

買賣二手車本是件很平常的事情,可殊不知有的車卻并非可以買賣,比如達到了強制報廢年限的車輛。近日,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買賣報廢車輛的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合同因違法而無效。
2015年11月19日,李某與胡某簽訂車輛轉讓協議一份,約定胡某將其桑塔納轎車一輛轉讓給李某,胡某出具收款條為憑,合計金額10600元。李某接車后經人指點才發現該車輛是營運車輛轉非營運車輛后的車輛,報廢期限應為8年,在雙方簽訂合同時該車已經應當按國家規定強制報廢,根本不能上路行駛。隨后李某找到對方要求退車,但胡某拒絕。于是李某一紙訴狀,向法院請求確認車輛買賣協議無效,判決胡某返還購車款10600元。
庭審期間,胡某辯稱,當時買車時已將車輛的詳細情況,包括不能上路這一情況告知了李某,李某來提車,雙方簽訂的協議是真實自愿的,所以合同應該合法有效。
經法院審理查明,涉案車輛初始登記日期為2007年8月23日,后于2012年8月20日該車轉移登記在案外人王某處,該車由營運車輛變更為非營運車輛。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根據《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中規定,營運車輛轉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照營運車輛的規定報廢。根據《汽車報廢標準》的規定,各類出租車輛的使用年限為8年。本案中,胡某出賣給李某的車輛為營運車輛改為非營運車輛,使用年限應為8年,該車輛于2015年8月23日即達到報廢期限。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報廢車輛擁有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而本案胡某明知涉案車輛已達到規定的報廢年限,還私自將報廢車輛出賣給李某,這種車輛買賣行為違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而雙方簽訂的車輛買賣協議無效。
據此,法院審理后作出了如上判決。法官庭后提醒,隨著經濟發展,在日常買賣交往中涉及的標的越來越復雜,價值越來越大,提醒雙方當事人在簽署相關合同時,除了意思表示要真實外,還要對標的物有一個充分的了解,如果標的物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買賣的,那么即便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已支付對價,該合同也是無效的。
2015年11月19日,李某與胡某簽訂車輛轉讓協議一份,約定胡某將其桑塔納轎車一輛轉讓給李某,胡某出具收款條為憑,合計金額10600元。李某接車后經人指點才發現該車輛是營運車輛轉非營運車輛后的車輛,報廢期限應為8年,在雙方簽訂合同時該車已經應當按國家規定強制報廢,根本不能上路行駛。隨后李某找到對方要求退車,但胡某拒絕。于是李某一紙訴狀,向法院請求確認車輛買賣協議無效,判決胡某返還購車款10600元。
庭審期間,胡某辯稱,當時買車時已將車輛的詳細情況,包括不能上路這一情況告知了李某,李某來提車,雙方簽訂的協議是真實自愿的,所以合同應該合法有效。
經法院審理查明,涉案車輛初始登記日期為2007年8月23日,后于2012年8月20日該車轉移登記在案外人王某處,該車由營運車輛變更為非營運車輛。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根據《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中規定,營運車輛轉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照營運車輛的規定報廢。根據《汽車報廢標準》的規定,各類出租車輛的使用年限為8年。本案中,胡某出賣給李某的車輛為營運車輛改為非營運車輛,使用年限應為8年,該車輛于2015年8月23日即達到報廢期限。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報廢車輛擁有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而本案胡某明知涉案車輛已達到規定的報廢年限,還私自將報廢車輛出賣給李某,這種車輛買賣行為違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而雙方簽訂的車輛買賣協議無效。
據此,法院審理后作出了如上判決。法官庭后提醒,隨著經濟發展,在日常買賣交往中涉及的標的越來越復雜,價值越來越大,提醒雙方當事人在簽署相關合同時,除了意思表示要真實外,還要對標的物有一個充分的了解,如果標的物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買賣的,那么即便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已支付對價,該合同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