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客車報廢回收

車輛報廢標準的年限包括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另外車輛報廢的條件是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注銷登記,不允許再上路行駛。接下來為大家介紹一下詳細的內容。
一、車輛報廢標準的年限
1、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2、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3、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8、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9、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10、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11、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二、車輛報廢的條件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
2、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
3、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后需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4、對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注銷登記,不允許再上路行駛。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報廢。
6、本通知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他類型的汽車(包括右置方向盤汽車),仍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和《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執行。
7、本通知所稱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單位和個人不以獲取運輸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旅游載客汽車是指:經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批準的旅行社專門運載游客的自用載客汽車。
一、車輛報廢標準的年限
1、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2、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3、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8、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9、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10、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11、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二、車輛報廢的條件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
2、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
3、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后需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4、對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注銷登記,不允許再上路行駛。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報廢。
6、本通知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他類型的汽車(包括右置方向盤汽車),仍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和《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執行。
7、本通知所稱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單位和個人不以獲取運輸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旅游載客汽車是指:經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批準的旅行社專門運載游客的自用載客汽車。